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殊性”

2016/3/24 16:09:5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行业资讯

现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架构上,比以前复杂多了,早已经不再是以前简单的合伙制了。这也算是在不断发生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诉讼的环境下的一种“物竞天择”吧。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例,他们每一家都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形成了一个全球网络,但每一家在风险承担上又是彼此独立的。据说,除非是四大内部的高级合伙人,还得是专门负责这方面事务的,否则没人能搞清楚各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即使每一家,也不再是简单的合伙制,而是一种被称做“有限责任”的合伙制,英文叫做“Limited Liabilities Partnership”,简称叫“LLP”,中文叫“特殊普通合伙”,也就是一种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制结合起来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最初设立时多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不是合伙制形式。在这样的安排下,会计师事务所即使被处罚,也不过承担一个有限责任,只要将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本赔完了就行了,伤不到合伙人个人的财富。这种制度安排与合伙制相比,似乎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更容易为了利益出卖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为即使失手被擒,也不一定会有伤筋动骨的影响,可能只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连“金蝉脱壳”的计划都不必做;甚至更可能是“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如果是在合伙制下,审计师一旦出了问题,可是要倾家荡产的,很难再“豪迈”起来了。

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让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们增强风险意识,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是缺乏动力的,这也是“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原理在起作用。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不出现,中国的独立审计这个生态环境就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

中国的有关监管机构,也一直在探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问题。2010年,财政部开始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

相比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实现了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适度分离,避免了无过错合伙人为其他合伙人的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买单”。曾经有个漫画试图解释这种转变:画面上,普通合伙时期的合伙人们正在努力往上拽即将跌落悬崖的一名合伙人;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后,这种“一个人带沉一条船”的危险不存在了,其他合伙人就开始冷眼旁观失足的人了。漫画归漫画,这种改制,对于鼓励事务所稳步扩张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比于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则更为注重质量管控和责任约束,有利于体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重“人合”而非“资合”的业务特性,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模式,而普通合伙,则适合小型事务所。

从2010年至今,有限责任事务所占比逐年下降,而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占比明显上升。

大家对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设立条件,或其他事务所管理规定有兴趣的话,可以研读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4号令)。目前,24号令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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